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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注射死刑的条件

 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:

 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。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。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、受刑室和观察室。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、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。

 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,负责提押、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。

 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,负责监督、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,监测、确认罪犯死亡工作。

  此外,《规定》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。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,应当提出书面申请,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,并报最高法院备案。最高法院还要求,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,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、设备等进行考察,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。

  注射死刑,或注射毒药、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(通常是巴比妥酸盐、肌肉松弛剂和氯化钾溶液)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。主要用于死刑执行,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。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,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。

 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个国家实行死刑,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、绞刑、斩首、电刑、毒气、石刑、以及注射等。中国是继美国之后,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。

  辽宁省最先实行注射死刑,成为首个告别“枪决”的省份。

中国注射死刑的条件

  注射死刑不是安乐死。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:我国现在不承认安乐死,实施安乐死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。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,与枪决同属死刑执行方式的种类。

  法条链接:

  997年修订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12条规定:“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。”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正陪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。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、硬件要求较高,老厅投资比较大,从中国来看,枪决仍然是执行死刑比较普遍的一种方法。

  《刑法修正案》9中: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,查证属实,等发生重大犯罪,手段极其残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如杀人,勒索绑架,抢劫,强奸,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。

  “安乐死”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。首先,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,“安乐死”可能引致“故意杀人”。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,但是,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,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侍清隐请求,在《刑法》中是“帮助自杀”行为,涉嫌故意杀人罪。其二,“安乐死”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,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,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。另外,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,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,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。